原告司**诉被告黄**、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委托代理人林**与被告黄**(被告郭**委托代理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漯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54642.4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19时22分许,被告郭**驾驶豫l×××××号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一路交叉口时,与原告司**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从五一路北向南行驶过来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后认定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经查,被告郭**所驾驶的豫l×××××号机动车在阳光财险漯河支公司投保有...(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