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原告的个人房屋内(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以下简称沈举人巷房屋)。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一直承担着家里的各种花销。2010年被告的前夫来南京看病,被告同时失踪了四个月之久,期间未与原告进行过沟通。自此双方产生隔阂,加之双方年龄增大、生活习惯不同,近年来感情越来越差。双方虽然还住在同一套房屋内,但分房而居,连吃饭也是各管各的。今年8月份,原告生病住院十几天...(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