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蔡**、蔡**诉被告漯河市通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茂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蔡**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晁*、被告通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寿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蔡**、蔡**共同诉称:2017年5月22日22时30分许,蔡**驾驶豫l×××××(豫lb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106国道412公里加7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西侧沟内,造成在车内的远二朋被甩出车外,远二朋被甩出车外后,遭到事故车辆驾驶室的挤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蔡**是事故车辆实际车主,挂靠在第一被告通茂公司名下运营,在第二被告人寿财险漯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各被告未积极赔偿原...(本文书还有2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