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平遥供电公司、山西省汾河灌溉管理局、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刘**、原审被告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8民初1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各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415128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仅不清楚,而且存在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有失公允。第一,本案的案由应当为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涉司机马某系在卸石料过程中被110kv高*电电击身亡。依法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纠纷。原审判决对案由之确定存在不当。第二,高*电输电的经营者、高*输电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被上诉人,均应根据自己的管理严重缺失及违法行为、违章行为,对受害人马某承担高度危险侵权赔偿责任。只有马某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本文书还有4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