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太谷县万江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上诉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铁皮,烟筒,铝合金,不具备用人单位的法定条件。上诉人零售产品附带给客户安装,被上诉人是学徒工,跟着上诉人学习彩钢瓦、铝合金的安装技术,双方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更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据此法...(本文书还有2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