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宋*、李**、李*驾车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盗窃。其中宋*、李**参与盗窃作案27次,金额为111500元,李*参与盗窃作案23次,金额为104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宋*所有的豫n******号东风牌面包车一辆及车牌照等物品。2014年5月6日,宋*、李**、李*退赔申某甲4000元,其余均被三人分赃后挥霍。
(一)2013年3月15日凌晨三点多钟,宋*、李**、李*窜至郭店乡何孟*孟*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毒药药狗、破坏门锁的方式将孟*某家院内的四只小狗药死,一只老母羊、一只老母狗偷走,价值2000元。
1、被告人宋*供述,在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李*一块开着我的面包车,在郭店乡何孟*西头,大门朝南的一家。李**打开院门,从这家偷了一只山羊,卖到了骆...(本文书还有14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