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聚鸿纸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211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对上述债务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受理费15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原经营地址已停止经营,经营场所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周**的下落。本院依法前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各大银行...(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