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因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宋**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宋**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3年9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宋**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超宽铁门由南向北行驶至郭八村北地时,撞上原告家人停放在路边地里的三轮车上并将该三轮车挂走。由于当时原告正在三轮车上玩耍,原告则被挂翻倒地受伤。被告将原告撞伤后驾车逃逸,原告的奶奶追出了几十米才追上被告。后被告随原告到平岗镇卫生院治疗,由于未做脑部检查,当时认为没有大碍,原告经简单治疗后回家。当天夜里原告伤情加重,随被120送到睢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为此支付大量医疗费,而被告仅...(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