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征收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7月15日,此后上诉人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上诉人房屋所在地块并没有获得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被上诉人提交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上述前置性文件并没有进行审查,且征收决定做出的时间是2014年6月12日,但栖霞迈皋桥办事处提交的《征收公告公示证明》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在2014年10月13日才公示生效,因此,征收补偿协议是在征收决定未公告生效且上诉人未了解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为无效协议。...(本文书还有3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