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查明,唐山中院在执行李*与彭**、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5)唐执五1004字第号之一裁定,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田县鸦鸿桥库房的红木家具。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对此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
另查明,2016年4月15日,檀源木业有限公司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对被法院查封的存放于唐山市玉田县东八里铺仓库和鸦鸿桥仓库中的家具拥有所有权,要求解除查封裁定。2016年4月22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03执异****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檀源木业有限...(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