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宋**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1月2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唐山昌亚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宋**借款2000万元,并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二、杨*、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唐山昌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未按指定期间预缴上诉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冀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唐山昌亚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7年8月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执****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明,被执...(本文书还有3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