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孙**、孙**因与被上诉人孙**、王**、孙**、原审原告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孙**、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孙*林如果没有去世,南京市秦*区光华新村**号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应与孙*林进行确权,因为孙**系在孙*林的土地上拆除了孙*林的房屋进行建设的。2.如果确认该权利有孙**、孙*林的份额,则涉及孙*林的份额应按遗产进行分割,而不是按确权后的共有物进行分割。3.本案是物权确认纠纷,并非遗产继承分配纠纷。原审判决将两者合为一体,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孙**、王**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诉争房屋是孙*林夫妇、孙**夫...(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