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荣成市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如家酒店)、原审第三人荣成市住房发展保障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申请再审称,1.双方协议约定**房屋土地补偿归申请人,装修损失归被申请人,按照房地产交易的惯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房屋装修的补偿属于房屋本身的价值,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属于申请人所有。2.一审将“装修损失”与“装修补偿”混同,认为装修残值的约定系一种罚则不正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在同一条款中将两种费用定义为“补偿”和“装修损失”,说明其性质是不同的,在通常的交易中,装修残值损失简称为装修损失,这是双方的一种简述,申请人应当付给被申请人的费用应当是因政府征收而致使装修无法正常使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而非政府按照房屋征收标准给予申请人的补偿...(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