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皖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皖皋汽运公司)、顾**、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财保六安市分公司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皖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顾**、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690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8日,原告顾**以原告六安市皖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保险人将自有的皖n×××××/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0056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