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女,l974年11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
上诉人舒**因与被上诉人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舒**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威市人民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1年2月,原告舒**与被告孟**在昆明望月歌舞厅相互认识后,双方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舒**分别于2011年10月9日汇款5000元、lo月25日汇款l500元、ll月19日汇款3000元、2012年2月2日汇款20000元、2月4日汇款20000元、l0月4日汇款7000元、l0月26日汇款3000元、ll月6日汇款5000元、ll月26日汇款5000元、l2月30日汇款10000元、2013年8月7日汇款4700元、2014年1月15日汇款50000元给被告孟**...(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