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郑*、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水利公司)、贵德县拉西瓦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拉西瓦灌溉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18)青2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江苏盐城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杨**、拉西瓦灌溉工程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18)青2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从《内部责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可知,该两份协议的签订者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郑*,...(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