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与被告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链德公司)、xxx、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铜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张*,被告xxx及其与被告金链德公司、秦**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铜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链德公司向云南铜业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56937561.72元;2、判令对xxx、秦**提供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云南铜业对其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xxx对金链德公司所欠货款本金156937561.72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金链德公司、xxx、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判令金链德公司、xxx、秦**向云南铜业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庭审中,云南铜业明确其在本案中放弃上述第5项诉讼请求,但保留另案主张的权利。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3日,云南铜业与金链德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u2012-bj03的《阴极铜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2012年度金链德公司向云南铜业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云南铜业按约向金链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但金链德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10月30日,经云南铜业与金链德公司结算,双方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金链德公司欠云南铜业货款156937561.72元,不含违约金、利息、罚息等。为保证上述债权实现,xxx和秦**以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x...(本文书还有6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