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介绍他人向任**贩卖毒品;其辩护人对指控李*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李*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应包括赠送给任**的部分,李*系初犯,且系从犯,请求法庭对李*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任**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且系吸毒者,涉案毒品已经被收缴,请求法庭对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1日22时许,经被告人李*介绍,被告人任**在李*的暂住地本市门头沟区×××30号内,向李×(另行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00余克。1月22日中午,被告人任**携带购得的毒品回到本市丰台区×酒店**房间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房间内起获七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05.33克(其中345.01克的含量为7...(本文书还有5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