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简称辉瑞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辉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盈佳讯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盈佳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不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盈佳讯公司于2003年4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7月28日被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号为3508454,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字典、计算机用介面卡、手提电话、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器、摄像机、信息处理器(中央处理装置)、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电视机、可视电话、成套无线电话、程控电话交换设备、集成电路卡、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电子书包、便携视频播放器,待删商品电池、...(本文书还有4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