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简称辉瑞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4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辉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盈佳讯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盈佳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不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盈佳讯公司于2002年5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5月7日被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号为3177042,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存储器、计**、便携计**、计**软件(已录制)、计**周*商品、监视器(计**硬件)、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光盘驱动器(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笔记本电脑、录音器具、照相机(摄影)、片面液晶显示器(lcd)(附说明)。
第1130739号“viagra”商...(本文书还有4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