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柯璐奇酿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柯璐奇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3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900170号“kulmbacher及图”商标,由柯璐奇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包括不含酒精的啤酒、矿泉水;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和水果汁等。
引证商标为第3473501号“krombacher”商标,其商标注册申请日为2003年3月4日,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2类:啤酒;姜*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制啤酒用麦芽汁...(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