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奥斯诺公司因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10日,上诉人奥斯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第3562109号“moira”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为皇堡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皇堡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8类: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挂锁、装卸货物用金属支架、金属锁(非电)、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金属片和金属板、家具金属脚轮、保险柜、金属铰链上,核准注册日为2004年12月7日。该商标原注册人为关元泰。
2010年6月30日,基于穆*电枢有限公司(moraarmaturaktiebolag)的撤销涉案商标请求申请,商标局作出编号:撤200802316“关于第3562109号‘moira’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理由是关元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05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在挂锁等商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故决定:撤销涉案商标的注册,原第3562109号《商标注册...(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