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李**、周*、李*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鑫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欣工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贞、宋新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鑫欣工贸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周*、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四被告自1999年起以家庭合伙的方式合伙养殖家畜禽至今。原告的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均在石河子花园镇一四三团原汽车连院内。被告周*自建的房屋也在石河子花园镇一四三团原汽车连院内。
2013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周*雇人准备翻修猪圈,原告法定代表人严**驾驶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号:1211*******,龙工厂牌,型号lg855b特征g50型)来到被告周*修猪圈处,以该地段已由其购买为由,要求被告周*停止翻修。被告周*听到后,没有立即停止猪圈翻修,严**即驾驶轮式装载机将被告周*自建房屋比邻南面的旧仓库的承重墙角推倒,严**将轮式装载机停在位于被告周*住房南侧的旧仓库边沿。后被告周*将其前夫李**、妹周*、妹夫李*召集到严**停放的轮式装载机处,以自己受到损失为由,用机动车将严**的轮式装载机围起来,致使原告所属的轮式装载机无法移动。
严**驾驶的轮式装载机归原告所有,该轮式装载机用于原告装卸棉籽及生产经...(本文书还有5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