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6年9月9日8时许,原告行至巨陵镇刘*路口处与被告陈**驾驶豫l×××××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陈**为豫l×××××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权人,并在漯河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二被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就停止支付原告医疗费和后期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暂定100000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588028元,原告共请求688028元(已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62万元);2.诉讼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辩称,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我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2万,现保险公司的已经进行了赔偿,我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