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垢审被告人刘*、周*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晋0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原审被告人,听取上诉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9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周*等人在大同市××区凯旋门ktv唱歌、喝酒期间,刘*对周*、郭*(“磊磊”,另案处理)、“藤野”(身份不明,在逃)三人称怀疑其以前因故意伤害被司法机关处理是李*1告发,遂电话约李*1到凯旋门ktv“坐会儿”(约架),并要求郭*出去买了把菜刀。李*1伙同王*2等七人至凯旋门ktv门口后,被刘*一方的李*2等劝阻欲走时,刘*纠集郭*、“藤野”(三...(本文书还有14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