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佳慧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第三人梧州市宝圣银山华庭业主委员会、广西德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甘**不服(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桂04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佳慧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梧州市宝圣银山华庭业主委员会、广西德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佳慧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甘**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银***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2.被告甘**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四个月的承包金12000元,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黎**向甘**借款8000元相抵消后,被告甘**应向原告佳慧公司支付承包金4000元;3.被告甘**向原告支付拖欠银山华庭物业部张健强等保安人员的工资30000元;4.被告甘**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48个月的承包金损失14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甘**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黎**出资设立且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底,原告与第三人银山华庭业委会签订了一份《银山华***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本文书还有6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