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亿鑫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吕**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段**、丁**,亿鑫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吕**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海公司诉称:蓝海公司成立于2003年,吕**于当年应聘于该公司,历任一线电焊操作工、班组带班长、生产部部长、售后服务部部长等职。吕**于2011年辞职,2012年1月5日成立亿鑫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吕**利用在蓝海公司工作期间的便利盗窃该公司的图片资料,制作与蓝海公司相同的宣传材料,并广为宣传而进行营利活动。亿鑫公司与吕**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