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沈**、被告昆明研高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研高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委托代理人尧宗梁、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被告研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姜*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2年12月,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85万元。因被告沈**、研高公司与姜*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经各方协商,同意两被告直接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经各方结算,至2013年3月,应由两被告直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07.2万元。2013年3月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两被告欠原告款项为207.2万元...(本文书还有2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