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任**、韩**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电子资料等证据相**证实,暖通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人韩**为暖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任**与其同伙联系到韩**,被告人任**一方于2016年5月1日在岢岚以与暖通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经营期限到2016年12月31日。随后被告人任**伙同韩**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2、被告人任**、韩**的供述及每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相**,可证实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韩**接受被告人任**及同伙提供的25家公司为暖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8份,税额合计21686793.81元,抵扣税款合计21353100.6元;被告人韩**按照被告人任**及同伙提供的开票信息,安排他人以暖通公司名义为20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税额合计21673075.17元,抵扣税款合计11583520.99元。被告人任**、韩**之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3、郝*qq邮箱内容证实,除了有西安公司的认证结果清单外,还有河北初发、肥乡安平、肥乡荣达、贵州花儿高的开票信息和发票照片。从资金流证据上可证实,由河北初发牵扯到重庆灿萌,肥...(本文书还有4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