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圣隆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隆霖机械公司)与被告喜德润源博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博海生物公司)、新疆天海腾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腾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隆霖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源博海生物公司、天海腾惠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圣隆霖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308元、逾期付款利息4837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原告与图木舒克市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市天海腾惠)先后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三份,总价款40308元。2016年12月28日,图市天海腾惠更名为润源博海生物公司。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槽钢、工字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被告润源博海生物公司并未按约定付款。2015年...(本文书还有3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