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与被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富力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太原富力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八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太原富力城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2798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太原富力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还清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0月,利息共计70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太原富力城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中建八局与太原富力城公司签订了太原富力桃园a7**楼、a9、a10**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306480904.23元;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2份。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及完成资料移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2%;完成本项目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结算约定: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达到入住条件并移交物业管理,且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供的符合市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后,甲方在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双方确认均无异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合同对施工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也做出约定。
合同签署后,中建八局按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6年4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9月15日,中建八局上报工程结算书,上报结算38467...(本文书还有6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