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武**因与被申请人敬文礼相邻损害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武**的再审请求,1、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3、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一审、二审法院“查明”认定被申请人敬文礼的宅基地“四至明确”,其中“南至武田忠北墙以北为敬明礼基界”,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的正房后墙即宅院北墙与被申请人敬文礼宅基地之间有东西走向的巷道,宽3米有余,被申请人敬文礼在建其南房私自将双方之间的公共巷道圈于其院内,将集体共用巷道占为有己,扩大了宅基地。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原平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10日颁发的“大林集建(宅)...(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