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赵**连带赔偿医药费15012.71元、误工费12200元(100天×122元/天)、护理费5246元(43天×12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43天×30元/天)、营养费1290元(43天×30元/天)、交通费430元(43天×10元/天)、财产损失1033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40501.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团结巷经营个体饭店。201...(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