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张磊偿还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794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2018年3月17日起继续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它费用由张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以种植藕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本金为63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卖完藕就还。被告于2015年3月3日还款3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欠原告60000元,于2016年前还清。然而至今被告还是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张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