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昊公司的诉讼请求或依法进行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原审中王**已经提出中昊公司所谓的中昊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不存在,中昊公司仅为王**在北京办理了来京施工备案手续,中昊...(本文书还有10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