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渤海信托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bitc2013(or)-5276号”《抵押合同》,就编号为“bitc2013(lr)-5275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的债务,约定被告一以名下16处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13套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2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渤海信托提供抵押担保。
(2)渤海信托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bitc2013(or)-5278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就编号为“bitc2013(lr)-5275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的债务,向渤海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渤海信托与被告三签订编号为“bitc2013(or)-5277号”《抵押合同》,就编号为“bitc2013(lr)-5275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的债务,约定被告三以名下4处房产向渤海信托提供抵押担保。上述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
(4)渤海信托与被告三签订编号为“bitc2013(or)-5279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就编号为“bitc2013(lr)-5275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的债务,向渤海...(本文书还有4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