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刘*与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原告718213元及利息598989.64元(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7日起继续按月息2%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刘*挂靠淮北科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业务货款961700元,与淮北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业务货款70000元。为便于提取货款,王**、刘*与于**约定提取11%的货款为好处费,通过于**以淮北市宝金龙工贸有限...(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