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庆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庆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给付原告宋**施工款项333694.55元,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11月16日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报废油水站、库**房屋拆除、拆解合同》,合同约定由庆升公司负责拆除、拆解第四采油厂污油池加热炉、油罐拆除工程报废的设备或构筑物。之后庆升公司将该项拆除、拆解第四采油厂污油池加热炉、油罐工程部分分包给宋**。2012年当年原告已将该...(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