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
被告王**。
被告李**。
被告王**。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作义。
被告老河口市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作义,系绿华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融公司诉被告徐**、王**、候作义、绿华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起诉,同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李**、王**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于同年9月19日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99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李**、王**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周*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德兴、杨*河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王**、李**、王**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候作义、绿华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融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3日原告与王**、候作义签订了编号为(201310)0005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4.5%,被告绿华公司为此借款承...(本文书还有4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