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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张**与李**执行审查类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执行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监督案件
  • 案例类型:执行裁定书
  • 案号(2019)宁执监*号
  • 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结日期:2019-06
  •  
  • 【案例概要】

    申诉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河新区管委会)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复****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法院)查明,张**与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年8月4日,该院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偿还借款200000元及欠款33500元。二、陈*红对上述33500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张**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23日,该院向滨河新区管委会发出(2009)兴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滨河新区管委会协助将李**的征地补偿款348876元予以冻结,不得支付给李**,由该院提取。2016年,滨河新区管委会陆续向李**付款。2017年6月19日,该院向滨河新区管委会发出(2016)宁0104执恢****号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责令滨河新区管委会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款项348876元按(2009)兴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交存该院。逾期拒不履行,该院将依法裁定滨...(本文书还有47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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