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赵**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被告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范**、被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2、确认赵**以转账方式向王**支付的70617元款项系王**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新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14...(本文书还有1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