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河新区管委会)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复****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
兴庆区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3日,该院受理李平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0)兴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平欠款169999元,利息损失74800元,合计244799元;二、驳回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李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兴执字第****号执行裁定,终*(2010)兴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23日,该院向滨河新区管委会发出(2012)兴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滨河新区管委会协助将李**的征地补偿款297214元予以冻结,不得支付给李**,由该院提取。2016年,滨河新区管委会陆续向李**付款。2017年6月19日,该院向滨河新区管委会发出(2016)宁0104执恢**...(本文书还有4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