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淮北市新洪杨*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被告淮北市新洪杨*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费用317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淮北市新洪杨*矿职工,自1998年至2014年底一直从事锅炉维修工作。期间,被告将一些杂活承包给原告,原告找了几个工人完成了此项工作。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费用3179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单位无此费用的财务记录,对该所诉款项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上公章的真实性...(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