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恒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2年6月至2017年9月间,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解除劳动关系;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2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公司828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2日至2014年8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做水电工,工资为3300元,2014年8月19日至2017年9月底,原告先后担任双庙、张铺牛场场长职务,月工资为9000元,2017年3月至9月拖欠工资63000元。另,自2012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16日,被告派原告到被告关联企业天津好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铺牛场做对外关系协调工作,工资待遇不变,每月9000元,仍由被告支付。后*,天津好土仅支付4000元补助,才得知被告已经停...(本文书还有4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