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与被告刘**、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段**诉称,原告与李*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金海湾国际广场负**层的淮北市相山区龙会商务会所一次性转让给李*,转让价为180万元。李*通过转账给原告105万元,但其中30万元原告应刘**的请求代李*交纳其承租期间的房租,刘**出具了收条注明先拿去交房租,待款筹齐后再补给段**,因此,刘**有向原告返还30万元的义务。房屋是由李*继续租赁,原告没有交纳房租的义务...(本文书还有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