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与被告李*、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李*及其与被告赵*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赵*支付段**转让费105万元及利息29342元(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17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李*、赵*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李*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我将位于淮北市****商务会所(以下简称龙会商务会所)一次性转让给李*,会所内除房产外,现有一切灯光、音响等设备、机器、装修、装饰等物品转让后全部归其所有,会所一次转让价为180万元。合同签订后,我与李*于2016年5月30日完成交接,李*仅在2016年5月31日向我支付转让费75万元,尚欠105万元至今没有支付,我多次索要未果。...(本文书还有2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