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营口生物替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替代能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作出(2018)辽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后,周**不服该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被上诉人营口生物替代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称: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依法给付拖欠工程款395,683.20元及利息,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焊接罐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与辽阳忠极金属设备制造厂形成的是挂靠关系,是应被上诉人的要求所形成,且被上诉人事先充分了解并认可的事实;2.被上诉人原审已明确提出,辽阳忠极金属设备制造厂尚*其发票60余万元,说明上诉人挂靠施工的行为存在,至于辽阳忠极金属设备制造厂是否真实欠发票,该理由不...(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