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州来东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古交市华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州来东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不断变更设计图纸和增加施工面积,却拒绝与申请人签订变更协议,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约进行正常施工。违反合同的责任显然在被申请人方。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970473元,但鉴定结果却仅为97万元,差额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被申请人管理的原因导致部分项目缺失、损坏。工程中的半成品,申请人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量身定制的,无法挪作他用,但原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拉走,该损失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施工现场剩余的部分原材料,是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施工图纸购买并运送至被申请人之工地上存放的,但因被申请人管理不善,导致大量丢失,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全部证据予以证明,但一、二审法院又予以否定,申请人无法接受。(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