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晨嘉机电经销处(简称晨嘉经销处)与被告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嘉经销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嘉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原公司支付货款8204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2018年1月4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三十);2、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中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原公司承包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能置换4500t/d孰料线及9mw余热发电技改项目施工,晨嘉经销处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日共向中原公司供应材料为82048元。中原公司出具协议书确认中原公司承包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能置换4500t/d孰料线及9mw余热发电技改项目施工期间购买了晨嘉经销处材料合计为82048元。晨嘉经销处多次向中原公司催要货款,但中原公司一直推脱...(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