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1年12月13日,被告借原告2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前,出有欠据。还款期限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未。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4,0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据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诉并非借款,而是承包原告土地的承包费欠款。按合同约定承包费是42,500.00元,当时给付了20,000.00元,下欠24,000.00元出的欠据。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承诺春耕开始如果出现人为耽误造成春耕插秧、棚苗、棚管损失由原告负责赔偿。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没有保证被告正常生产造成了损失,第一年没有收入,第二年赔钱,第三年没有耕种。现被告不同意给原告那么多钱,只同意给付1...(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